面对着张丹青站出来的指责,木凋店老板魏大河不怒反笑,颇有些阴桀桀的看着张丹青笑道:
“真是看不出来,前两天你还在我店里逛悠,今天就披上了一身官袍!到底还是个官老爷!说话就是不一样,小人敢问官老爷!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怀了别人的孩子!你还会任由他生下来吗?!你还会让他顺利将世,成为自己的终身笑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么简单的道理,我想大人还是明白的?对吧!?”
张丹青微微一愣,不经意间发现旁边的铅山知县郭谦也是同样神色,颇有些同情的看着这个木凋店老板魏大河,便尴尬的微微轻咳两声:
“魏老板,你说你妻子红杏出墙!到底是亲眼所见,还是心中私下臆测?”
又是一针见血的提问!眼见面前的这个张丹青如此难缠,魏大河微微有些发怂!眼神颇有些躲躲闪闪,不住的连连眨了眨眼:“这个嘛……要是让老子亲眼见到,我还不当场活宰了她?!她终究是个出身青楼的女子,身上难免有些放荡之风!!我常常出去做工或者收债,谁能保证她在家安安分分的吗!真要让我看到她们,尤其是捉奸在床!杀了她们这奸夫淫妇都不犯法!”
如此杀气腾腾而又富有戾气的话,听得张丹青微微发愣,就连旁边的铅山知县郭谦,也是觉着满脸理所当然!
毕竟按照明代的法律!作为丈夫若是捉奸在床,那是可以直接将奸夫淫妇当场杀死的!并且不用承担额外的法律后果!
在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乱是一种大罪,远非当今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金瓶梅》中,西门庆是在当地权势熏天的官吏,与潘金莲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若不是西门庆有钱有势,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莲则是两年。同时按照法律,武大郎捉奸若能打死西门庆,则无须追责。
早在汉代,普通人若有婚外的不正当关系,男女都要被罚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米。如果是官员这样干,则按强奸罪论处。最严重的,会直接没收“作桉工具”,也就是宫刑。
汉武帝的妃子李夫人受专宠多年,其兄弟因此有了高官厚禄。后来李夫人的弟弟与良家妇女勾搭成奸,汉武帝大怒,丝毫不顾小舅子的情面,给李家灭了族。
东汉年间,荆州刺史在工作巡视期间,得下属密告,当地亭长与民女通奸,但县官求情,说是二人两情相悦,纯属自愿。刺史大怒,说亭长本为朝廷命官,知法犯法,以权欺压民女,根本不可能减轻处罚。
唐代社会虽然比较开放,但对官员私生活混乱的处罚也没有丝毫的放松,不但可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胡乱勾搭辖区内女子的官员罪加一等,不仅如此,还要降职除名。
元代对官员通奸的处罚又严厉了一些,滋事官员要受87下杖责。草根出身的朱元章鼓励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清代法律同样如此规定。
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朝廷不是对婚外情处罚严重嘛,那我就纳妾,将相好的女子娶进家门,以此规避法律。清嘉庆年间,浙江某军官与一个民妇一直保持婚外的不正当关系,但几次欢愉之后便开始担心自己的仕途。军官便托关系走后门,给自己弄了个假户口,对该民妇“明媒正娶”,但被同僚揭发,遭到朝廷严惩。
其实,这点各朝都有防范,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元代还禁止官员与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与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至元六年(1269年),北京一官员与犯人之妻眉来眼去,指使媒人向犯人说媒,最终成功纳犯人之妻为妾,被揭发后,该官员被罚去一个月的俸禄。
古代为何对大臣私生活混乱进行如此的严惩,因为皇帝要想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就不能允许下属利用公权力为非作歹。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封建社会男权至上,官员更是比普通男性占据更多的“资源”。如果放任官员霸占别人妻妾,则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还有一个比较容易忽略的原因,那就是避免各势力私下联姻,暗自联手,甚至对朝廷形成威胁。总之,大臣私生活的混乱和贪官的腐化堕落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难怪历朝历代“严防死守”。
我们网上,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影响极坏的通奸事件,偏偏这些事情法律都无可奈何!
最近被山东小伙千里走单骑,天神下凡一锤五刷屏了。一打开手机,各大平台都是这个消息。小伙辛苦打工供老婆提升学历,在得知他老婆出轨的消息后,气得小伙骑着共享单车三天三夜奔袭千里从青岛到泰安。想问问她老婆是怎么回事,男生奋不顾身闯进校园也没见到他曾经深爱的老婆,却被保安拦住了去路,然后被警察带走。
真为这个小伙子感到不值,人生路还长,希望小伙子早日走出阴影,再遇见心仪的女生,便是良人。
我们都知道,在古代有着三纲五常约束着女人,而且男尊女卑。现代社会,早已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但这也不是出轨的理由啊,还有道德的约束。也有人说,男的出轨居多,但是俗话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啊。除非拍屁股上,如果女的不给男的机会,那他一个有夫之妇还能死皮赖脸贴着。
《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什么意思呢?就是男女私通,要物理阉割。具体怎么阉割法,肯定是男的直接割了,女的把子宫打脱落或者打碎盆骨。《尚书》记载着从尧舜到商周时期将近2000年的文献。
《法经》“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男的娶两个老婆要诛杀,女的若外面有野男人则处以宫刑。《法经》为春秋时期魏国的国相李悝所着。
《史记·始皇本纪》“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无罪”
这句话很好理解,奸夫淫妇,人人得而诛之,无罪。《始皇本纪》我就不用多说了吧,大秦的时候的事。
汉朝的时候,和秦朝差不多,但后来因为想杀人无罪就称此人通奸,人都死了,也死无对证。后来改成《尚书》中的刑法,处以宫刑。
《唐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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