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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自然是愿意接受调解的,他并不想离。
但是原告邹红的态度很坚决,表示可以调解,但是仅仅是对离婚的具体内容,比如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上进行调解,这个婚是一定要离的。
江宫平就有些犯难了。
不过还好,原被告双方这一次请的都是司法局下属的148法律服务所的所谓法律工作者,这种比律师低了一个档次的职业代理人在民事调解中还是很擅长的,三言两语,就说的梁智同意就离婚的具体内容进行调解。
江宫平暗叹一声“哎,又要造孽了。”
作为一个还没结婚的年轻人,他总觉得要自己审理什么商事案件,或者其他民事案件的话,自己还算能审理的得心应手,可是要是让自己来审理两口子扯皮打架要离婚的案件,他总有一种负罪感。
毕竟要他这个初尝恋爱滋味的初哥去判断什么叫做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着实是有些难了。
但是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了,他也只好主持起细节的调解工作来。
财产问题好解决,梁智是个挖掘机司机,属于热门职业,还算能挣钱,也对钱看的不是那么重,同意了存款平分,至于房子和家具,由于房子是梁智婚前在平原镇集镇买的商品房,自然也归他所有,邹红也只是要自己的嫁妆而已。
而对于他们婚生女儿媛媛的抚养权,二人可就是争论的有些凶了。
江宫平和两个148事务所的工作者费尽口舌,也不能让他们夫妻二人退步。
在华夏的司法体系中,这种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都是有指导意见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意见,只能由法官去裁判的时候,那么在小孩子年龄很小的时候,一般是判给母亲,因为母亲能更好的抚育孩子,而且尤其是女孩子一般判给母亲的多一些。
年龄大一点的话,则要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态度来判定了,当然,如果小女孩子岁数到了一定程度,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也可以以小孩子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梁智是挖掘机司机,一个月随随便便工资就有七八千块,但邹红名下也有自己母亲留给她的门面作为房租收入,也算是有能力抚养小孩子,不过是要吃力一些。
而先前他们夫妻在相互的争论中,江宫平听到梁智这么说过:“这么多年你给孩子买过什么?都是我这个当爹的去给女儿买衣服买东西,你这算是合格的母亲么!”
对此,邹红只能支支吾吾的说自己以前在外打工,挣的钱少,对女儿物质上关心不够云云。
江宫平心里就有数了,既然梁智作为父亲都能主动地给女儿多买衣物玩具什么的,母亲反而买的少,看来还是梁智这个父亲的责任心强一些,经济能力好一些,把女儿判给父亲看来对她未来的生活要好一些。
于是他宣布:“鉴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本庭决定对这个问题依法进行判决,其他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问题就按照你们先前的调解意见写入判决书,你们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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