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拿到了吴亦凡工作室某员工私自投拍的一些影像证据,所以派出所是第一时间立案,当晚就传唤了吴亦凡过来协助调查。
在国内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像吴亦凡这案子就是涉及其中的第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跟强奸罪和轮奸罪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进入的刑事程序。
其中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这个是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这两个是主要调查方向,暂时还不能完全确定)。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
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而轮奸罪属于强奸罪的升级版,在符合上述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启动刑事程序进入立案调查环节自然也就说明了这里面的很多罪名跟指控都是有一定证据跟事实基础,某种程度上已经确定吴亦凡有罪。
只是罪名的大小跟背后牵扯到的其他作案人跟相关势力是接下来的调查重点,这起案件牵扯很大。这点自然是早就有所准备,毕竟吴明轩这边可是已经准备至少三年了。
还有一些是早就准备好的鱼饵,吴明轩原本的一个打算就有让王大少通过这样的方式身败名裂被直接弄进去。如果是提前得到风声逃到国外。
那更简单了,什么时候那位前任大管家去了,那他们一大家子就会悄无声息的全部遭遇意外,可惜计划赶不上变化,不过这样的结果貌似也不错。
吴明轩赶回来的时候已经接近晚上七点,正好是赶上饭点,打开电视到处都是相关新闻,不过吴亦凡这案子目前还没定性,主要是网络上讨论的很厉害。
甚至隐约是压过了王大少被砍死的事,毕竟现在是越穿越邪乎,据说是牵扯到了很多圈内大佬知名电影人,这一次一个不好就会造成整个内娱出现史无前例的巨震。
“真的假的?今天的瓜这么多的吗?”“谁知道呢,那家伙本来就不是什么好货色,表面上看上去挺老实的,在很多前辈那里貌似也很有礼貌,但在外面听说是烂人一个,而且是对那些幼女情有独钟。
就喜欢那些不到18岁的,觉得很傻很天真很好忽悠。”李雪这时候也插了一句嘴道:“其实也不全是因为这个,除了好骗外,还在于那家伙那玩意很小,据说耐力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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